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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漢|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遺囑見證指南 (20210422修訂版)

時間:2021年04月25日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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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漢|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遺囑見證指南 (20210422修訂版)


【作者及修訂說明】

本文由吳婉君、王娟、沈峰三位律師于2019年7月25日發表

由吳婉君律師根據民法典變化于2021年4月15日修訂


【導語】

遺囑人委托律師進行遺囑見證存在廣泛的市場需求,但此項業務應注意的細節較多,本文謹就遺囑見證相關事項小結如下,供閱讀者參考。全文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服務流程及注意事項;第二部分:文檔模板;第三部分:參考文獻。



第一部分 服務流程及注意事項


一、前期準備工作

工作內容

完成

打勾


1、獲得遺囑見證服務信息。

現實中,遺囑人由于年事已高不方便去往律所委托律師,多是由其某位子女負責前期接洽律師,此種情況下不能與其子女直接簽訂委托合同。



2、向律所主任/執行主任匯報,經同意后立案,并確定主辦律師。

按照言達律師事務所制度規定:遺囑見證屬于高風險業務,須有一名合伙人參與見證。合伙人可以是主辦律師,也可以是協辦律師。參與見證的律師為非繼承人、非受遺贈人且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任何利害關系,符合見證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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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次確認其真實意思,電話詢問。

主辦律師與遺囑人建立初步溝通,可以通過電話詢問。

遺囑人立遺囑時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電話中應告知對方遺囑人需要去往司法鑒定機構做“民事行為能力”鑒定,鑒定書顯示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才能做遺囑見證。

如果通過溝通交流,僅普通人即可發現遺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無法通過正常自然的人的意志能力合理地、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為,如中途出現猶豫不決、賭氣情緒、認知困難、表達意思前后顛倒等情形,應當立即停止辦理此業務。

兩個以上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見證的,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并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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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一次見面確認其真實意思,見面并開具委托鑒定函

見面后確認其立遺囑的意思表示,并向其開具委托司法機構進行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的委托鑒定函,告知其去往鑒定機構做鑒定。

5、第二次見面簽訂委托合同并制作代書遺囑底稿。

鑒定書出具后顯示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辦律師與遺囑人見面并將《委托合同(律師見證遺囑專用)》《律師擔任見證人風險告知書》《遺囑法律風險告知書》《授權委托書》《承諾書》文案內容交與遺囑人事先閱讀,確定律師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簽訂合同的委托人應是遺囑人本人,而不是前期溝通的信息來源人。

此期間可以先起草簽訂一份《委托合同》并收取律師費。鑒于見證的特殊性,所有簽字內容均應在見證過程中(攝像機前)再次簽訂一次,可按《律師見證書》制作準備份數。



主辦律師詢問遺囑人家庭繼承關系,根據前期溝通情況,準備好律師見證工作底稿,對其中的核心部分《遺囑》內容可以事先與遺囑人反復溝通核對并完成代書遺囑底稿,由遺囑人核實是否與其真實意思表示一致。(工作底稿不記入《律師見證書》,以免現場見證時遺囑人現場表達與底稿表達不一致時后期對遺囑內容產生爭議,現場見證代書、打印遺囑時以遺囑人現場的意思表達為準)

其間應向遺囑人介紹民法典有關財產繼承和處分的相關規定,盡可能避免出現有爭議的財產(如:夫妻一方未立遺囑過世,產生了法定繼承,而另一方在立遺囑時將財產全部列入遺囑范圍),如果出現此類情況,律師應當及時提醒,其遺囑有可能會導致部分無效的情況發生。



6、再次判定是否可以進行遺囑見證,并通知對方。
通過上述工作的落實,再次確認是否能代理遺囑見證工作,若不能,書面說明原因;若可以,通知對方并預約時間(大致范圍)。




7、確定見證時間、地點與見證參加人,準備攝像機。

主辦律師應提前與參與見證的協辦律師及攝錄人確定好見證時間、地點,如果遺囑人只會講方言,應當提交安排一名能講方言的律師一同參加見證。
如果見證地點不是律師事務所的,可以攜帶筆記本電腦、小型打印機、A4復印紙,還可以攜帶POS機、律所官方收費二維碼等,但見證地點盡量不要安排在遺囑受益人的住所,以免后期其他繼承人對遺囑效力產生爭議。
如果見證地點是律師事務所的,應將一臺打印機移至見證場地,以便用于現場打印、現場確認、現場簽字、摁印等。
兩名見證律師須與遺囑人及繼承人、所涉遺產均無利害關系。
實習律師不能作為見證律師。
由于攝錄是一個單項工作,見證過程通常需要保密,因此委托人在簽訂委托書時可同時委托另一名律師攝錄,由三人共同完成見證。分所成員或實習律師均可作為現場攝錄人。
初次使用攝像機的,可提前三天反復練習直到完全熟悉其功能。
將攝像機充滿電,確保其連續拍攝時間能達到3小時以上。



二、全程攝錄、見證階段

8、主辦律師監督攝錄人安裝好攝像機。

機位設置:“機位-遺囑人-見證律師”約呈等邊三角形,即攝像機可以在約45度左右的視角攝錄遺囑人及見證律師。

用于簽字的桌面及打印機均應處于攝錄范圍之內,打印機輸出的打印紙全程不要移出畫面。

為保險起見,主辦律師可以用手機配合三角架同步攝錄一個備份文件,此期間該手機應設置為飛行模式以免來電影響攝錄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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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確定和校正現場見證時間:聯入互聯網后在手機的搜索引擎中輸入“今日時間”,會出現北京時間校準頁面。檢查攝像機和用于攝像的手機,將日期、時間設置為校準時間。



10、主辦律師宣讀現場紀律:“請無關人員退場”……“請在場人員將手機調至靜音或者關機,不要在見證過程中接打電話。”

除委托書上的見證人、攝錄、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遺囑人臨時提出要求的,應當記入筆錄,并向其告知為了確保遺囑的有效性,與遺囑有關的利害關系人不得出現在見證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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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準備得當后,主辦律師宣布:“開機”、“核對時間”。

攝像人對準展示“今日時間”的手機屏幕拍攝一段特寫視頻后將鏡頭推回到初始位置,對主辦律師示意“OK”。

主辦律師宣布:“請全體人員面向攝像機”全體人員面向攝像機,“我是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這是我的同事*律師,負責今天攝錄的是*(攝錄人也可以在鏡頭前示意然后回到崗位),我們接受*的委托,在武漢市*區*路*小區*棟*號,為*立遺囑作律師見證,今天是*年*月*日,現在是*時*分(用24小時制表達時間或用上午/下午*時表達時間),現在我們正式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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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主辦律師宣布:“首先,由見證律師核對遺囑人提供的材料。”

由遺囑人出示事先準備好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證、社保卡、戶口簿、房產證、銀行卡、存折、結婚證、出院記錄等原件(由攝像人拉近鏡頭對原件連續拍攝特寫畫面,同時按下拍照按鈕,拍數張照片)。

對于遺囑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復印件,對于準備納入遺囑見證合訂本的內容,應由遺囑人簽名并摁手印,并注明提交時間和來源。

13、拍攝一段遺囑人手持身份證影像,同時按下拍照按鈕,拍數張照片。



14、主辦律師宣布:“下面,遺囑人現場簽訂《委托合同(律師見證遺囑專用)》,同時簽署《律師擔任見證人風險告知書》《遺囑法律風險告知書》《授權委托書》《承諾書》,由見證律師簽署符合見證人資格的《聲明書》。”

此過程中要有一名律師用普通話對遺囑人進行重點內容的講解和勾畫,另一人監看和協助。若遺囑人聽不懂,可由會講方言的律師與其交流溝通,直至其完全理解。

遺囑人不會簽字只會摁手印的,須在談話筆錄中說明并全程同步攝錄摁手印過程。只摁手印的,應當在關鍵文件《遺囑》上獲取其全手十指印,并在指印下備注:左/右手,拇指、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

遺囑人要求現場支付律師費的,向其說明律所發票將與律師見證書一并送達。



15、主辦律師宣布:“下面開始談話并制作筆錄。”

由一人邊提問邊使用電腦記錄,另一人監看和協助,完成后現場打印輸出,由遺囑人逐頁簽字、摁手印,見證律師相繼逐頁簽字。



16、主辦律師宣布:“下面開始見證立遺囑。”

根據談話內容及前期溝通過的遺囑內容,打印輸出見證遺囑文本,由一名律師用較慢的語速向遺囑人一字一句指讀內容(根據遺囑人理解力情況,可以使用方言再指讀一遍),經遺囑人確認無誤后,先由遺囑人逐頁簽字、摁手印,再由見證律師相繼在遺囑上逐頁簽字。

如果指讀過程中發現仍有需要修訂的內容,要立即在攝像鏡頭前撕毀該內容(不可以放置一旁以免混淆),此期間攝像機不能停,以保持錄制的連續性,直到遺囑人認為文字意思準確無誤后再進入簽字環節。



17、主辦律師宣布:“下面開始制作副本”。

按約定的制作份數立即打印副本,并全部在現場逐份簽字完成。



18、主辦律師宣布:“請大家面向鏡頭”全體人員面向攝像機,“見證完成、停止錄像。”關機。



19、全部材料由主辦律師整理,合辦律師復核,確保所有現場簽字無遺漏且份數達標(至少按一式四份準備),帶回律所或直接前往事先預約的文印店進行制作。




三、制作、送達、歸檔

20、制作

1)文本材料

上述材料在律所(或文印店)裝訂制作,去文印店裝訂的,應當兩人同行,確保原件不遺失。

裝訂為“封塑成形”的整本材料,之后在律所對材料右側翻卷加蓋齊縫印,可從上至下用印,保證每一頁都能蓋上(見紅)。

凡標注了“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用印處的,單獨用印。

用印完成后,再由合辦律師檢查,確保所用印無遺漏。

2)音像材料

完成書面材料的制作后,將全程錄像(如有現場手機錄像備份,也拷貝至一個單獨的目錄并備注說明)、照片、文本材料電子檔、用印后的律師見證書拍成照片,全部匯總后刻制成只讀光盤(可讀不可寫的一次性光盤),份數同文本材料。

將制作好的光盤用光盤紙袋裝好,并用透明膠固定在附頁(粘貼處)。

攝像機內存卡則建議存留在律所的檔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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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送達

制作完成后,建議以兩種方式送達:

1)見證在律所完成的,可由委托人到律所取件,由參與見證的律師接待,委托人簽收前先過目,特別是核心內容代書遺囑部分,確認是當時在現場簽字的內容無誤后讓其簽收,并攝錄委托人(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收取材料的過程,制成光盤以備存檔。

2)見證在委托人家里完成的,由參與見證的律師送達委托人家里,過程同上。



22、備忘錄

主辦律師及時撰寫《備忘錄》記載本次辦理全過程,簽字并注明日期后粘貼在律所存檔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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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歸檔

送達完成后,由主辦律師向律所提交檔案。

行政收到檔案后放置于律所保險柜內,并標注存檔年限,律所默認存檔年限計算辦法:120減去遺囑人年齡,且不少于20年。

同時查看委托合同約定,約定的存放年限大于上述計算所得的,按約定的年限標注并存放。約定的存放年限小于上述計算所得的,還應備注超出約定的存檔年限的收費標準,委托人如在超出約定年限來提取備份的,應當收取檔案存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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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其他

遺囑人需由律所存檔并擇機宣告和移交遺囑的,另行收費,價格不應低于見證遺囑的兩倍。

遺囑人需要由律所執行遺囑的,特別是有受遺贈人時,情況比較復雜,而律師見證書只能作為證據使用,則應與遺囑人進行規劃,需要兩家無利害關系的律所共同完成此法律事務。




第二部分 文檔模板


(注:為方便律師復制粘貼,文檔模板內為獨立的分級編號)


一、封面設計:


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律師見證書



(編號:*)










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Hubei Yanda Law Firm


二、目錄

目錄

1、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書

2、律師見證書附件:

1)律師見證談話筆錄

2)見證遺囑

3)居民身份證、社保卡、戶口簿、房產證、銀行卡、存折、結婚證

4)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結論、醫院體檢報告、出院記錄原件或復印件(如有)

5)承諾書

6)聲明書

7)見證過程光盤

8)(可選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應委托人委托至相關機構查閱到的登記資料。

9)(可選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認為應當披露的疑問說明。

3、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附件:

1)律師擔任見證人風險告知書

2)遺囑法律風險告知書

3)授權委托書

4)收費發票(原件或復印件)

4、律所及律師資質材料

1)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2)見證律師(兩名)執業證(復印件)

3)攝錄律師/實習律師 執業證/實習證(復印件)

5、送達回證/文件收據

6、附頁(粘貼處)

1)其他票據

7、僅律所存檔項:

1)錄像機內存卡(由律所存檔,如委托人指定要收藏內存卡的,備份一份由委托人簽收,但律所仍需保留內存卡原件)

2)主辦律師撰寫的備忘錄,完整記錄見證從案件來源至辦理完成過程

3)送達過程攝錄音像光盤

4)其他需要存檔的過程文件和材料


三、律師見證書


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書

(正文)

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A的委托,就A立遺囑全過程的見證事宜指派本所*、*兩位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進行見證,并依法出具律師見證書。

一、委托人的基本情況

委托人:A,男/女,于*年*月*日生,現年*歲,*族,*省*市人,身份證號:*。

二、見證事項、范圍

本所律師對A所立遺囑并簽署《遺囑》書進行現場確認全過程的真實性加以見證:

1、A自愿于二〇一九年*月*日在武漢市*區*路*室立《遺囑》一份。

2、A立遺囑時頭腦清晰、意志清醒,沒有受到任何欺詐、脅迫,為A的真實意思表示。

3、A在該《遺囑》上的簽名是其本人親自所簽,手印是A親自所摁。

三、見證過程

二〇一九年*月*日,本所律師攜帶筆記本電腦、打印機、小型攝像機前往武漢市*區*路*室,為A代書遺囑并就其所立遺囑的簽署過程進行現場確認:

1、本所律師依法定程序和律師行業公認的行為準則與執業規范,向在場的A出示律師執業證,由A作為委托人簽訂了《委托合同》和《授權委托書》,同時由*律師向在場成員宣讀了《律師擔任見證人風險告知書》并由見證律師*和*以及A簽字,宣讀了《遺囑法律風險告知書》并由A簽字。見證律師簽署了無利害關系的《聲明書》。

2、本所律師對A提供的與本次委托見證事項相關的各類證件和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證、社保卡、戶口簿、房產證、銀行卡、存折、結婚證、出院記錄原件進行了形式要件審查,經核對,A與身份證、社保卡及戶口簿載明的信息一致,確認了遺囑人為A本人。

3、本所律師對A進行立遺囑的相關事宜進行了談話,之后在電腦上制作了《談話筆錄》及依據現場談話內容在電腦上代書《遺囑》,隨后現場打印紙質版《遺囑》及《談話筆錄》。A閱讀了紙質版《遺囑》、《談話筆錄》,核對無誤后,在《遺囑》及《談話筆錄》上簽名、摁手印。

4、本所律師在征得A同意的情況下,對A口述遺囑內容并簽署依據該內容所立的《遺囑》的過程進行了全程攝錄。

四、遺囑內容

(復制遺囑本文,本文略)

五、見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民法典》《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中華全國律師協會2007年制訂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操作指引(全)》(2017-11-21發布版)

六、見證結論

1、見證聲明

1)本所律師僅就:A所立遺囑并簽署《遺囑》全過程的真實性,以及整個過程中遺囑人意志自由、自愿真實暨確認遺囑人未受他人欺詐、脅迫進行見證。見證律師不對A提供的相關證件材料的真實性作任何實質審查和分辨。

2)本所律師對委托見證事項之外的一切事項不承擔見證義務,不承擔法律責任。

3)本所和本所律師與委托人及相關各方遺囑人均不存在利害關系,保證見證行為和見證結論的真實、公正、合法。

2、見證意見

本所律師通過對A提供的相關證件和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A現場所立遺囑和由A簽署《遺囑》的過程進行現場見證,依法出具律師見證結論:

A所立《遺囑》的過程自愿、真實、合法,且沒有受到任何欺詐、脅迫。

七、本見證書一式四份,本所留存兩份,A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附件

1、《律師見證談話筆錄》 原件

2、《見證遺囑》 原件

3、居民身份證、社保卡、戶口簿、房產證、銀行卡、存折、結婚證 復印件

4、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結論、醫院體檢報告、出院記錄 原件或復印件(如有)

5、承諾書 原件

6、聲明書 原件

7、見證過程光盤 復印件

8、(可選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應委托人委托至相關機構查閱到的登記資料。

9、(可選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認為應當披露的疑問說明。

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蓋章)

見證律師(簽名):

見證律師(簽名):

年 月 日


四、見證談話筆錄

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律師見證談話筆錄

時  間:*年*月* 日* 時

地  點:武漢市*區*路*室

談話人(律師):*、*,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談話人:A,男,*歲,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身份證號:*

談話記錄人:*

音視頻記錄人:*。

筆錄內容:

問:您好,我們是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分別出示律師證),就您立遺囑事宜進行談話,請您如實回答。

答:好的。

問:您是否同意委托我們為您提供律師遺囑見證服務?是否同意現在攝錄視頻的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攝錄律師出示律師證)為您進行見證過程視頻錄制。

答:同意。

問:根據全國律師協會頒布的《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的規定,律師見證工作是根據遺囑人申請的事項進行見證,僅能就律師所見范圍內發生的具體事實進行證明,這一點您聽明白了嗎?

答:明白。

問:您須保證所提供的證據或材料是合法、真實、有效的,若因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以及作虛假表示,導致所立遺囑無效或出現效力瑕疵,相關的法律風險由您本人及遺囑受益人承擔,包括但不限于遺囑被認定無效、遺囑中部分內容被認定無效、遺囑中的受益人無法按照遺囑內容獲得相應利益,您是否清楚?

答:清楚。

問: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并在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囑人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您是否清楚?

答:清楚。

問:您在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只有屬于您的部分您才具有處分權,遺囑中對不屬于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對應的部分將不產生法律效力,對于以上情況您都清楚嗎?

答:清楚。

問:我們將對本次見證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并對相關的視聽資料進行存檔,您是否同意?

答:同意。

問:您的姓名、年齡?

答:我叫*,今年*歲。

問:您身體狀況、精神狀況如何?您現在或以前有無精神病或老年癡呆癥,如有此病史請告知律師。

答:人老了,但身體和精神狀況正常的。沒有相關病史。

問:您是否識字?

答:讀過兩年書,能寫自己的名字。

問:是否同意由我們替您代書遺囑內容,經您確認無誤后簽名?

答:同意。

問:您的家庭成員情況?配偶、子女、父母的基本情況。

答:有*個女兒,*個兒子……。配偶于*年去世,父母去世了。

問:您現在居住的情況?

答:和*一起居住。

問:本次立遺囑是否為您的真實意愿?

答:是的。

問:您有沒有受到欺詐、脅迫?

答:沒有。

問:您以前是否寫過遺囑、由他人幫您代書過遺囑或公證過遺囑?多次所立遺囑間相互沖突的,沖突部分以最后一次所立遺囑為準,您是否清楚?

答:寫過,清楚。

問:您立本遺囑后,如情況發生變化,可以變更或撤回,如需變更或撤回,為了確保不產生糾紛,您最好重新立遺囑,但本遺囑訂立后,您實施與本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也視為對本遺囑內容的撤回,您清楚嗎?

答:清楚。

問:您在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是您本人所有的財產,包括您自有的財產及繼承所得的財產等。在喪偶的情況下,原夫妻共同財產中,只有屬于您的部分及由死亡配偶繼承所得的部分您才具有處分權。遺囑中對不屬于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對應的部分將不產生法律效力,對于以上情況您都清楚嗎?

答:清楚。

問:在您的遺囑中,將要進行處分的財產大致包括哪些?

答:1、武漢市*區*路小區*棟*號,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住房中屬于本人所有的房屋產權份額,含本人自有份額和從配偶*處繼承的份額,房產證號:武房權證*號。2、本人所有的武漢*銀行存折存款余額(賬號*)……。3、本人去世后國家下發的喪葬費使用后余額。

問:針對以上財產您能提供哪些證明文件?針對本次談話內容您還可以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答:房產證、土地證、銀行卡、存折、社保卡……。

問:您的上述財產,是否存在設立擔保、被查封、被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答:沒有。

問:請問您準備在遺囑中將財產處分給哪些人?與您的身份關系?與您的關系如何?

答:*給*繼承。*給*繼承。………………………………。*是我的兒子,*是我的女兒,具體內容以本人所立遺囑為準。

問: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是否在遺囑中確定您的遺產只歸繼承人一方所有,不作為其與配偶的夫妻共有財產,由您自行決定。您是打算讓*獨自繼承還是由他們夫妻共同繼承?

答:由*和*各自獨自繼承。不作為他們的夫妻共有財產。

問: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遺囑將無效或部分無效。您是否還有這樣的繼承人?

答:沒有,他們都已經獨立生活多年。

問:您須保證所提供的證據或材料是合法、真實、有效的,若因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以及作虛假表示,導致所立遺囑無效或出現效力瑕疵,相關的法律風險由您本人及遺囑受益人承擔,包括但不限于遺囑被認定無效、遺囑中部分內容被認定無效、遺囑中的受益人無法按照遺囑內容獲得相應利益,您是否清楚?

答:清楚。

問:您是否針對上述財產作過抵押、變賣、贈與等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設立居住權等限制權益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情況將導致您的處分權利瑕疵或無效并最終會影響對應的遺囑或遺贈效力,您清楚吧?

答:沒有,清楚。

問:您有無個人債務?遺囑或遺贈在將來被實際執行前,所涉及的遺產將首先用于清償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剩余的部分才按照遺囑或遺贈進行實際分割,您清楚吧?

答:沒有,清楚。

問:有無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答:沒有。

問:請問上述談話內容是否出于您的真實意愿?您是否愿意就上述談話內容中您本人陳述部分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答:是的,自愿的,真實的。

問:現在談話結束向您宣讀談話筆錄,宣讀后請您仔細核對談話筆錄紙質文件,若無異議,請在筆錄上逐頁簽名并摁手印。我們將根據您實際訂立遺囑的過程及所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情況,最終決定是否出具律師見證書,您聽明白了吧?

答:明白。

(以下無正文)

談話人(見證律師)簽名:

年    月    日

被談話人(遺囑人)簽名及手印:

年    月    日


五、代書遺囑(參考文本)

遺  囑

遺囑人姓名:A,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現年*歲,*族,*省*市人,身份證號:*,住址:*,電話:*、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立遺囑時間:2021年*月*日

立遺囑地點:武漢市*區*路*室。

代書人:*,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見證人:*,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見證人:*,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攝錄人:*,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本人雖年事已高,但頭腦清晰,精神狀況良好,為防止本人去世后繼承人就財產繼承產生糾紛,促進家庭關系和諧,故特立此遺囑,表示我對自己的財產在我去世之后的處理意愿。本人立此遺囑是在完全自由、自愿、無欺詐、脅迫的情況下訂立的,是本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望膝下各子女遵從,勿生爭執。(注意: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后事無關的其他內容。)

一、本遺囑處分的財產范圍、狀況

1、武漢市*區*路小區*棟*號,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住房中屬于本人所有的房屋產權份額,含本人自有份額和從配偶*處繼承的份額,房產證號:武房權證*號。

2、本人所有的武漢*銀行存折存款余額(賬號*)、武漢*銀行存折存款余額(賬號*)、漢口*支行存折存款余額(賬號*)、中國*銀行銀行卡余額(卡號:*)、醫保卡社保費用余額及存款余額(卡號*)。

3、本人去世后國家下發的喪葬費使用后余額。

4、上述財產共有、抵押等權益限制情況(如有,則說明)。

二、遺囑人對本遺囑所涉及財產的處理意見

以上*財產由*(身份證號*)獨自繼承,不作為其夫妻共同財產繼承。

以上*財產由*(身份證號*)獨自繼承,不作為其夫妻共同財產繼承。

本人前期所立遺囑予以撤銷,本人遺愿以本遺囑為準。

三、遺囑執行人(如有則填寫)

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證號:*,住址*,電話:*(最好選兩位無利害關系的人作為遺囑執行人,如果需要律師作為遺囑執行人的,需要在授權委托書中說明)

以上遺囑由本人委托律師代書打印后并經我核對無誤,特此簽名。

(以下無正文)

遺囑人(簽名及手印):

代書律師(簽名):

見證律師(簽名):

見證律師(簽名):

攝錄人(簽名):

年  月  日


六、委托合同及風險告知書

委托合同

(律師見證遺囑專用)

編號:【  】

甲方(委托人):姓名A,性別:*,移動電話:*,電子郵箱(如有則填寫),

證件類型:身份證   證件號碼:*

常住地址:

(委托人為多人的可增加行,兩個以上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見證的,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并見證。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見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回及生效的條件)

乙方(被委托人):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企業代碼:31420000077003752F

電話:027-88043597

網址:www.kaidenpa.com

承辦(代書)律師:            手機:執業證號:          

承辦(見證)律師:             手機:             執業證號:          

承辦(見證)律師:            手機:             執業證號:          

承辦(攝錄)律師/實習律師:            手機:             證號:          

(代書、攝錄律師可以由見證律師兼任)

甲方因訂立遺囑事宜,現委托乙方為其提供律師見證服務,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特定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見證事項、用途及目的:

1、委托見證的事項:見證甲方訂立遺囑。

2、見證的目的:證明甲方訂立遺囑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

二、承辦律師: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本所上述律師為甲方辦理委托事項。乙方所派律師如有特殊情況不能繼續代為辦理委托事項,可以指派本所其他律師繼續辦理,甲方不得拒絕。特殊情況指承辦律師因病或其它不可預料的情況發生。

三、律師見證費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見證費用,于            日之前,支付律師費人民幣小寫:¥       ,大寫           。(樣字:零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元整)。

2、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前款中的費用僅指律師費用,不包括下列應由甲方承擔的費用:

1)辦案費用:包括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支出的差旅費、住宿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與前述費用在性質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費用或支出。

2)第三方費用:包括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由行政機關,其他專業機構或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行政規費、專業鑒定費、體檢費及其他與前述費用在性質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費用或支出。

3)檔案存放費:凡存放時間超過五年的,律所另行收取檔案存放費,檔案存放費按律師費的10%一年另行收取。超過五年到律所提取、調取檔案的,按此收費。

四、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和其他文件,并必須保證其提供的證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上述指派律師認為甲方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義時,甲方應出具必要的書面說明或進行補充。

乙方及乙方律師僅對甲方提供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對遺囑要處分的財產狀況進行實質性審核,乙方有權決定是否最終出具《律師見證書》。

五、乙方為甲方提供見證服務,并保守因此而獲知的甲方秘密。

六、乙方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見證,拒絕出具《律師見證書》:

1、甲方行為能力有瑕疵。

2、甲方在委托見證事項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3、委托見證事項的內容或所涉標的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且甲方不同意糾正或補救的。

4、委托見證事項的事實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5、發現甲方有違法動機或目的。

6、發現甲方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權益的。

7、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

若乙方認為不應予以見證的,應書面通知甲方并說明理由。

七、律師事務所若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律師見證書》:

1、與遺囑相關的重要事實系遺囑人的虛假陳述;

2、律師事務所發現因律師工作失誤導致《律師見證書》重大錯誤;

3、其它情形導致《律師見證書》錯誤的。

律師事務所按照上述規定撤銷《律師見證書》的,應當書面通知遺囑人,并應通知與遺囑內容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

八、違約責任:乙方最終以上款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不予見證的,退還一半的律師費用。律師事務所發現因律師工作失誤導致《律師見證書》重大錯誤而撤銷《律師見證書》的,應當退還全部律師費用或者安排重新見證。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甲方違約的,乙方收取的律師見證費用和其他費用不予退還。若因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的重大過失導致《律師見證書》被裁判機構撤銷并因此給甲方及/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賠償的數額以本次律師收費金額的兩倍為限。

九、爭議的解決:雙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特別約定:

雙方應自行妥善保管《律師見證書》或自行移交給保管人、執行人,乙方存檔上述《律師見證書》的時間為五年。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乙方: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七、律師擔任見證人風險告知書

律師擔任見證人風險告知書

(見證律師及委托人簽名)

為保障遺囑人在律師遺囑見證業務中的合法權益,特向遺囑人及遺囑見證人遞交本告知書。

一、律師遺囑見證,是指律師事務所應遺囑人的委托,指派兩名及兩名以上的律師參與訂立遺囑的過程,并對遺囑人訂立遺囑過程予以證明的一種法律事務。

二、律師遺囑見證不同于遺囑公證,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三、見證律師僅對委托人身份、遺囑人訂立遺囑的過程以及遺囑人在遺囑落款上簽字確認這一法律行為的真實性見證,而對于遺囑所涉及財產是否客觀存在以及該財產是否存在權利瑕疵,不負審核查實義務。即使在見證過程中要求遺囑人提供了相關財產憑證,也僅僅進行形式審核。

四、遺囑人與見證人都確定:見證人與遺囑人及其繼承人、遺囑所涉及財產沒有利害關系。

五、見證律師不向遺囑人提供任何采取非正當方式謀求該項法律事務成功的建議。遺囑人采取的非正當方式,由遺囑人承擔全部后果。

六、遺囑人應意識到其他客觀存在的、不可預測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法定繼承人與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發生爭議和沖突的情形,均與參與見證的律所及律師無關。

(以下無正文)

遺囑人(簽名及手印):      年   月   日

見證律師(簽名):          年   月   日


八、遺囑法律風險告知書

遺囑法律風險告知書

(立囑人簽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現將立遺囑有關的法律風險及注意事宜告知遺囑人,請在立遺囑時注意以下法律風險:

一、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并在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囑人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二、您立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您個人合法擁有的,否則將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

三、您立遺囑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自愿的,如果有受欺詐、脅迫的情況請告知律師,否則有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四、您現在或以前有無精神病或老年癡呆癥或其他腦部疾病,如有此病史請告知律師,否則有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五、請您如實陳述您的配偶、子女、父母的基本情況。

六、您以前有否立過遺囑、遺贈扶養協議,如果立過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請如實告知。

七、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是否在遺囑中確定您的遺產只歸繼承人一方所有,不作為其與配偶的夫妻共有財產,由您自行決定。

八、您立遺囑(遺贈)后,如情況發生變化,可以變更或撤回,如變更或撤回,為了確保不產生糾紛,您最好重新立遺囑,但本遺囑訂立后,您實施與本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也視為對本遺囑內容的撤回。

九、請您或委托您的遺囑保管人,在適當的時候告知受遺贈人: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做出是否接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十、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遺囑將無效或部分無效。

(以下無正文)

遺囑人(簽名及手印):           年     月     日


九、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受托人:*

代書律師姓名:*  單位: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職務:律師  手機:*

見證律師姓名:*  單位: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職務:律師  手機:*

見證律師姓名:*   單位: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職務:律師  手機:*

攝錄人姓名:*   單位: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職務:律師/實習律師  手機:*

(代書、攝錄律師可以由見證律師兼任)

本人思維清晰,欲訂立遺囑,現委托*律師作為本人遺囑的代書人,*和*律師作為本人遺囑的見證人,委托*律師/實習律師為本人訂立遺囑的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可選項)委托*律師至*機關查詢/復印*資料,以備制作遺囑見證書之用。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書簽訂之日起至見證事項完成日止。

(以下無正文)

委托人(簽名及手印):

委托日:   年   月  日


十、承諾書

承諾書

本人*,男/女,于*年*月*日生,身份證號:*

本人承諾:

一、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本人無精神病史、無老年癡呆病史,也無其他影響本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疾病史。

二、本人所立遺囑的行為純屬本人真實、自愿的意思。本人未受到過任何欺詐、脅迫。

三、本人聘請的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兩位律師作為本人的遺囑見證人,該所及見證律師與本人及本人遺囑所涉財產、繼承人均無利害關系。

特此承諾!

承諾人(簽名及手印):

年   月  日


十一、符合見證人資格《聲明書》

聲明書

聲明人*(性別男/女,民族*,出生于*年*月,身份證號碼*,律師執業證號*)

聲明人*(性別男/女,民族*,出生于*年*月,身份證號碼*,律師執業證號*)

聲明人*和*在見證*(性別男/女,民族*,出生于*年*月,身份證號碼*)訂立遺囑事項中鄭重承諾:

1、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本人非繼承人、非受遺贈人且與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遺囑所涉財產沒有任何利害關系。

特此聲明!

聲明人(簽字):

聲明人(簽字):

年  月  日


十二、主辦律師備忘錄(僅在律所存檔卷存放)

備忘錄(參考模板)

2019年*月上旬,*通過網絡找到我,之前并不認識,他向我咨詢他父親想賣房子但這套房子是父母婚后共同財產,母親已經去世未留遺囑,稱其父親想立遺囑,能不能請我們律所當見證人,我回答立遺囑需要是你父親自己的意思表示才行,后他把電話給其父親接聽,其父親在電話中說他要立遺囑,想要律所給他見證,我表示要核實相關情況后才決定能不能做。后了解到其最近正在醫院住院治療,我表示需要等身體情況穩定后再做比較穩妥。

2019年*月*日下午*點多,*來電稱父親已經出院,醫院出院證明顯示其父親神志清楚,想請我們代書遺囑并做見證,我仍表示需要核實是否是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2019年*月*日下午3點多,老人通過*手機向我來電,稱其想要我們代書遺囑并做見證,我詢問是否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他說是的,我說我先來一趟您家里看一下您的證件材料,再看看您,再決定能不能做吧。

2019年*月*日下午四點,我來到武漢市*區*,查詢老人的相關證件、財產資料原件和復印件,醫院的出院記錄,查詢后得知其叫*,19*年*月*日出生,其要處理的財產資料包括*路*房屋土地證、房產證,中國*銀行存折存款、*銀行銀行卡、醫保卡,出院記錄兩處顯示其“神清”。后與老人交談,問其對于其財產處分的想法和理由,老人說全部財產包括房產中自有份額及繼承份額、銀行卡、存折存款余額全部由*繼承。交談中老人精神狀態正常,頭腦清晰,聊天中能記得自己回武漢的時間、配偶去世的時間、孫子的年紀等事項,我詢問他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是否有受脅迫,其回答沒有,是自愿的。我表示他的狀態可以做遺囑見證,明天和同事一起來做。

2019年*月*日下午六時左右,我和*、*律師攜帶筆記本電腦、攝像機、打印機前往武漢市*區*,在現場*律師與其交談確認其遺囑內容,其表示……由*繼承,以前的遺囑全部作廢,其意思表示真實,沒有受到欺詐、脅迫。后*律師現場制作談話筆錄,根據談話內容代書遺囑,并現場打印,交由老人確認后簽字、摁手印。同時,老人在現場簽署法律服務合同及授權委托書,并支付律師費*元現金。

2019年*月*日早上*點半,我和*律師將制作好的律師見證書(隨光盤)送至*處,并再次宣讀其遺囑內容,詢問是否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其回答是的,并在簽收頁簽字、摁手印。

(以下無正文)

備案人(簽字):

年  月  日


十三、送達回證(文件收據)

送達回證(文件收據)

今收到 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提交的文件,詳情見下表:

序號

文件名稱

份數(大寫)

原件/復制件


1

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書第*號(*遺囑見證)

貳本

□原件/□復制件


2

律師費收費發票(編號:*)

壹張

□原件/□復制件


3

見證光盤

貳張

□原件/□復制件



_

以下無內容


□原件/□復制件



_


□原件/□復制件


1、填不滿的格子刪除或填寫“無內容”,不夠填的,可增加格子或增加頁碼

2、大寫樣字:零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元整

收到文件人簽名:              手機:            

收到文件人身份證號:              

提交文件人簽名:              手機:            

提交文件人身份證號:              

收到時間:      年    


完成圖.jpg

完成圖


第三部分  參考文獻


一、《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中華全國律師協會2007年制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的規范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結合見證工作實務,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應客戶的申請,根據見證律師本人親身所見,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依法對具體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活動。

第三條 律師見證的時間應當是被見證的法律行為發生之時。

第四條 律師見證的空間應當是律師本人在見證時視眼所能見到的范圍。

第五條 從事見證工作的律師必須具備律師資格,并持有律師執業證。

第二章 見證業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 自愿原則,即根據客戶的申請就客戶申請的事項進行見證。

第七條 直接原則,即僅能就律師本人視眼所見范圍內發生的具體法律事實進行證明。

第八條 公平原則,即真實的反映客戶的意思表示,客觀的確認正在發生的法律行為。

第九條 回避原則,即律師不得辦理與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見證業務。

第十條 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第十一條 律師對客戶申請辦理見證的事務,應當保守秘密。

第三章 見證業務的范圍

第十二條 律師可以承辦下列見證業務:

(一) 各類經濟合同的簽訂與履行行為。

(二) 企業章程、董事會決議、轉股協議等法律文書。

(三) 繼承、贈與、轉讓、侵害等民事行為。

(四) 各種委托代理關系。

第十三條 凡是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不應由律師見證的不得見證。

第四章 見證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律師與申請見證的當事人談話,應當制作筆錄。

第十五條 律師同意受理的應當與客戶簽訂見證委托合同,重大疑難見證業務必須經所主任審批。合同中應明確載明客戶與見證律師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接受客戶委托后,所里應指派兩名律師進行見證工作。

第十七條 律師辦理業務的收費標準:

(一) 涉及財產的見證,按非訴訟業務的收費標準收取。

(二) 非財產的見證收費,由雙方協商收取。

第十八條 承辦律師在出具《律師見證書》前應先審查以下主要內容:

1、客戶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客戶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客戶所要求見證的事項是否合法。

4、客戶提供的證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條 承辦律師按前條規定審查無誤后,應填寫《律師見證書審批表》,由業務主管審批后,出具《律師見證書》。

第二十條 《律師見證書》主要內容包括:

1、客戶委托見證事項。

2、律師見證的過程。

3、律師見證的法律依據。

4、律師見證的結論。

5、見證律師的簽字,并由律師事務所蓋章。

6、律師見證的時間。

第二十一條 《律師見證書》的份數可按客戶的需要進行制作,并可增發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條 《律師見證書》由所統一編號后打印、蓋章。

第二十三條 見證業務辦理完畢后,承辦律師應按檔案管理的要求立卷歸檔,送辦公室統一保管。

第五章 工作責任

第二十四條 如發現客戶有違法動機或內容,承辦律師應予以制止并拒絕見證。

第二十五條 重大見證和疑難見證應提交主任辦公會集體討論研究決定。


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操作指引(全)》2017-11-21發布版

(網址:http://www.acla.org.cn/article/page/detailById/21961 )

節錄如下:

第三節 律師遺囑見證

第18條 律師遺囑見證的含義

18.1 律師遺囑見證,是指律師事務所應遺囑人的委托,指派兩名以上的律師參與訂立遺囑的過程,并對遺囑人訂立遺囑過程予以證明的一種活動。

18.2 律師應向委托人說明,除非另有約定,律師僅對委托人身份、遺囑人訂立遺囑的過程以及遺囑人在遺囑落款上簽字確認這一法律行為的真實性見證,而對于遺囑所涉及財產是否客觀存在以及該財產是否存在權利瑕疵,不負審核查實義務,但為減少律師執業風險,建議律師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財產憑證,進行形式審核。說明過程應制作談話筆錄,并由委托人簽字確認。談話筆錄應當存檔,作為律師見證業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19條 律師見證書的制作程序

建議律師在做遺囑見證業務時,考慮采取如下見證書制作程序:

(1)律師向委托人介紹繼承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聽取委托人、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基本情況。

(2)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

(3)律師應與委托人制作談話筆錄。

(4)律師應整理、書面列明當事人提交的財產清單、財產權屬證明等文件。

(5)如果委托合同有約定,律師可對遺囑要處分的財產狀況進行必要的調查審核。

(6)如果對遺囑人在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產生疑問的,律師可請遺囑人或其親屬出具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醫學證明。

(7)遺囑人與兩名律師均在場時,由遺囑人訂立自書遺囑或錄音遺囑或口頭遺囑,或由律師代書遺囑。

(8)遺囑訂立完畢后,律師應詢問遺囑人是否理解遺囑內容,是否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9)律師制作見證書,由當場見證的律師簽字,經律師事務所審核后,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

(10)按委托合同約定,見證書交遺囑人或遺囑執行人保存,同時律師事務所將見證書及委托業務檔案歸檔保存。

第20條 律師見證過程可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將視聽資料一并存檔,便于將來查詢。

第21條 律師遺囑見證書的內容

律師遺囑見證書可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1)首部。寫明委托人的基本情況。

(2)如訂立的是自書遺囑,要有遺囑人簽字及日期的書面遺囑。如訂立的是錄音遺囑,則應保存視聽電子資料及相應的文字說明。如訂立的是口頭遺囑,則代理律師應在見證書中記錄遺囑人所立口頭遺囑的內容。

(3)見證條款或見證文書。見證律師應寫明見證事項、見證材料、見證結論、見證時間。

(4)附項。附項中可對見證律師、遺囑人需補充說明的內容予以列明。

第22條 律師可以向當事人解釋律師遺囑見證與遺囑公證的區別。


三、《民法典》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七十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四、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節錄)

第十八條 律師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規定為永久、長期和短期三種。

凡屬于需要長遠查考、利用的律師業務檔案,列為永久保管。

凡屬于在長時期內需要查考、利用,作為證據保存的律師業務檔案,列為長期保管,保管期限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屬于在一般時間內需要查考、利用,作為證據保存的律師業務檔案,列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為五年至十五年。

列為長期或短期保管的律師業務檔案,具體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報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主任決定。


(全文完)


對于本文的修訂意見請發至:

hbyanda@126.com


作者:沈峰、王娟、吳婉君

編輯:程芳

核稿:沈哲宇

責編: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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