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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西北*有限公司與湖北*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時間:2021年05月20日 點擊:次
武漢市漢南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鄂漢南民二初字第00085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武漢西北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民主街49號 法定代表人:潘厚喜,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余飛,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喻建輝,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東合換熱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南經濟開發區華頂工業園C11-1棟 法定代表人:魏建立,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崇勝 委托代理人:余莫文 審理經過 本院在審理原告武漢西北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東合換熱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因雙方當事人決定協商解決糾紛,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西北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許原告武漢西北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305元,由原告武漢西北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家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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