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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內部行為規范(202206修訂版)時間:2021年06月25日 點擊:次
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內部行為規范(202206修訂版)目錄 第一部分 總 則 第二部分 底 線 規 范 第三部分 處 罰 規 范 第四部分 投 訴 舉 報 第五部分 指 引 性 規 范 第一部分 總 則 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或公共場所,要注意儀容儀表,做到大方得體。在展現沉穩干練、不卑不亢職業形象的同時,做到遵紀守法、謹言慎行、同業互助、不斷學習,不私接案件、不夸大宣傳、不炒作案件、不詆毀同行、不妄議中央。 本規范未盡事宜,按《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執行。 附件: 法律服務行業執業活動規范建議
規范案件受理 審慎決定接收 明確告知風險 嚴禁承諾結果 謹慎保管證據 依法收集提交 規范簽訂合同 及時開具發票 明確收費管理 嚴禁違規收費 尊重法律事實 規范庭審用語 及時溝通答復 遵守辦案時效 文書簽收移交 及時告知記錄 非訴業務辦理 按約保質完成 網絡宣傳適當 注意職業形象 保守商業秘密 不得泄露隱私 嚴格審查證據 防范虛假訴訟 逐案建立檔案 保存工作軌跡 加強案件管理 定期查漏補缺 涉黑涉惡案件 重大事項報備 網絡來源案件 收辦人員同一 批量催收案件 加強監督管理 嚴格投訴處理 及時自查自糾 第二部分 底線規范 (簡稱為“言達五條”,全體成員應知應會) 1 委托代理必須簽訂合同和風險告知書 1.1 對案件、委托人要進行必要的梳理、篩選、甄別,經審慎思考后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1.2 不得以虛假承諾的方式接辦案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承諾辦案結果 1.3 業務營銷人員須征得主辦律師同意或授權方可對外簽訂合同。 1.4 簽訂風險告知書時應當逐條說明,由委托人親自以簽字、摁指印、蓋章等方式確認。 1.5 合同主要條款不得留白:委托代理事項、委托代理階段、委托代理律師姓名、委托代理權限、委托代理費用及付款方式、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的救濟途徑、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2 收取律師費必須出具發票 2.1 律所只有兩種形式的收費憑證: 1) 律師費為出具發票; 2) 代收的訴訟費、鑒定費、保全費等費用為出據收據,憑法院等機構的收費憑證向委托人結算。 2.2 律師費(包含小金額律師咨詢費、差旅費)統一由律所收取,并開具發票。 2.3 嚴禁私自收案、私自收費、變相收取不合理費用。 3 所有用印必須上傳OA審批流程 3.1 嚴禁私刻律所公章。 3.2 嚴禁將已用印材料復印、復制、變造后使用。 3.3 嚴禁未經發起OA審批即用印的行為。 3.4 合作辦案用印需經主辦律師同意(協辦律師使用“代發流程”功能代主辦律師發起流程的,主辦律師未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 3.5 上傳OA審批流程的材料應是經律師核定完整的WORD或PDF文檔(編號可以留空),行政人員收到材料(填寫流程的最后6位數作為編號)蓋章、郵寄給律師,行政人員無編輯、校對義務。 4 辦理過程期間必須與委托人保持良好溝通 4.1 應當主動、及時向委托人說明案件進展。 4.2 對于委托人關于案件的詢問應當耐心解答。 4.3 以下行為視為溝通不良: 1) 故意不接聽委托人的電話的,或者因開庭等特殊原因漏接委托人電話,原因解除后也不回撥的或用其他方式回復的。 2) 建立了微信等即時聊天工具聯系的,對委托人的最后一條有用信息未用“收到”等方式進行回復。律師對委托人發出的最后一條有用信息,委托人未回復的,未提醒其“收到請回復”直至其回復。 3) 對委托人關于案件的咨詢置之不理、態度粗暴或者出言傷人的。 5 堅決不做律師行為負面清單中列舉的事 5.1 由律所收集整理,不定期列舉律師行為負面清單。 5.2 負面清單為動態發布,全體成員均要了解和規避。 附件: 第三部分 處罰規范 1 處罰的種類 1.1 誡勉談話提醒。 1.2 內部通報批評。 1.3 內部罰款。 1.4 暫停案件辦理。 1.5 予以勸退(轉所前暫停新案的辦理,須將投訴處理完畢、在辦案件予以辦結)。 1.6 上報律師行業協會予以懲戒。 1.7 上報司法行政機構予以行政處罰。 1.8 報告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 1.9 上述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亦可以合并使用。 2 處罰的作出 2.1 由合伙人會議作出處罰決定。 2.2 合伙人會議以簡單多數表決決定處罰的具體方式。 2.3 當決定是否處罰的人數對等時,由(注冊)負責人決定。 2.4 分所可以參照上述條款由三名派駐律師作出處罰決定報總所審批。 3 重點處罰條款 3.1 律師個人行為如果涉嫌違法、犯罪的,律所決不包庇、縱容。嚴厲禁止私刻律所公章、財務專用章等律所印章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現私刻律所印章的,直接按“偽造企業印章罪”報案處理并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首次即從嚴處罰),因此導致律所或第三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完全賠償責任。律所將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登記的文書與OA用印的流程比對等方式進行核查、抽查。 3.2 以下行為首次發現,情節輕微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內部罰款,數額為造成律所損失或應收管理費的20倍且不少于1000元。情節嚴重的或者再次發現的,加倍處罰并予以勸退(轉所),轉所前仍應交足罰款。不愿意接受內部處罰的,書面上報給律師協會及司法行政部門處理,并勒令轉所,因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含個人的律師證被吊銷)均由違規人承擔。行為構成犯罪的,提交給司法機構予以處理。 1) 私自接案、收費不出具發票的。包括且不限于:私自接案、辦案的或者私收律師費(含任意地點的咨詢費、代寫費等小金額收費)不出具發票的,代收訴訟費未出具律所收據并說明用途的。 2) 以違規手段辦理案件,包括且不限于:虛假承諾、行賄、介紹賄賂、通風報信、夸海口、打包票,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自己與司法機構存在特殊關系,以公、檢、法等辦案機關需要活動經費為名私收活動經費的。 3) 違規購買發票用于沖抵費用(包括且不限于:提供假發票、購買發票行為本身違法等),律所將不定期抽查律師提供的費用發票。 4) 將已用印材料復印、復制、變造后使用或將一次性材料重復使用的。 5) 用印未上傳OA審批流程的。 6) 代理案件未簽訂合同及風險告知書的。 7) 因與委托人溝通不暢被投訴達兩次以上的。 8) 實施了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四部分 投訴舉報 1 受理投訴內容 律師收費不開發票、不作為、虛假承諾、承諾辦理結果、以違規的方式辦案、代理案件未簽訂合同與風險告知書、溝通不暢、不接電話、不回復信息等違反本規范內容的行為。 2 投訴舉報獎金 經查實并處理的,根據情節設置不低于500元的獎金,且對投訴舉報者予以保密。 3 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含各分所)內設投訴舉報電話為: 027-88043597 15307163327(行政總監) 13995646119(律所主任) (微信、QQ同號) 投訴舉報郵箱: hbyanda@126.com 第五部分 指引性規范 1 健康管理 1.1 主動進行自我健康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制訂健康管理計劃,安排健康體檢,對病史病癥、生活習慣、家庭幸福感、社會幸福感等進行自我評估和自我管理。 1.2 健康管理可按一學、二改、三減、四降四個方面進行。一學,學會一套自我管理和日常保健的方法;二改,改變不合理的飲食習慣和不良的生活方式;三減,減少用藥量、住院費、醫療費;四降,降血脂、降血糖、降血壓、降體重。 1.3 自覺關注健康教育欄目,學習健康知識,自覺采納有益于健康的行為和生活方式,促進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質量。 1.4 積極參加各類有益身心健康的戶外活動、球類運動、團隊拓展,參加前應注意查看組織者資質,結合自身條件選擇項目,注意購買人身意外保險。 2 儀容儀表 2.1 頭發梳理整齊,不染奇異顏色、不留奇異發型。不著奇裝異服,服裝挺括、搭配美觀、皮鞋亮凈,不顯露紋身。 2.2 女士鼓勵化職業淡妝,不濃妝艷抹,手指甲不宜過長,不涂顏色過多或過于艷麗的指甲油。 2.3 男士發不過耳、不蓄胡須、不蓄長指甲。 2.4 不佩戴除結婚戒指以外的戒指,不佩戴與律師身份不相稱的夸張飾物,不佩戴腳鏈。男士不佩戴項鏈、手鏈、耳環等飾物;女士首飾不多于兩件,佩戴兩件的,須為同質同色。 2.5 辦公時間不得著牛仔褲、短褲、背心、運動服、低胸衫、體恤衫、運動衫、無袖衣、吊帶衣裙、超短裙、七分褲、薄透裝、露點裝、緊身褲、網眼絲襪、黑色絲襪、休閑鞋、拖鞋、露趾涼鞋、運動鞋、旅游鞋或其他與辦公環境、律師身份不協調的服裝。 2.6 出入國家機關、與委托人約定的洽談地點及其他職業場所應著職業套裝。 2.7 職業套裝標準 1) 男士:深色西服或中山服(立領款)套裝、純色淺色襯衣、職業款黑皮鞋、黑襪子。氣溫高時,可著制式長、短袖襯衣,衣擺應扎入腰帶下,可不打領帶。氣溫低時,職業套裝外面可著顏色相配的風衣。如需打領帶,推薦使用藏藍色或其他以藍色為基調的領帶。領帶長度:領帶尾尖應剛好齊腰帶扣的上沿至腰帶扣的中部(不要超過腰帶扣)。腰帶上不應掛鑰匙或其他物品,腰帶扣應樸實簡潔、不脫色、不掉皮。 2) 女士:純色襯衣、深色(或灰色)西服套裝、不得過分緊身,著職業款皮鞋;裙裝裙擺過膝,可配膚色長筒襪或連褲襪;褲裝可配膚色裋襪。 3) 可以咨詢服裝搭配師為自己定制適合律師職業的款型套裝。 3 辦公語言 3.1 交往語言:您好、早、早上好、晚上好、再見、明天見、請問、請您、麻煩您、拜托您、謝謝、對不起、不客氣、請關照等。 3.2 電話語言:您好、請問、麻煩您、打擾您一下、對不起、請稍等、謝謝您、好的、再見等。 3.3 接待語言:您好,言達律師事務所;請問、請稍候、我通報一下、請坐、對不起、請登記、實在抱歉、我立即去聯系、您要找的律師聯系您了嗎、好的、再見等。 3.4 工作場合稱謂:相互之間不能稱兄弟姐妹、師父、老師等與律所環境不相符的稱謂。對律師可以叫“姓氏+律師”、同姓氏律師超過2人時可使用“姓名+律師”;對有內部職務的成員:可稱“姓氏+職務”、“姓名+職務”(如:主任、總監等,以名片為準);對行政人員:可稱“姓氏+職務”、“姓名+職務”(經理、主管、助理、會計等,以名片為準)。 4 日常行為 4.1 工作時間須保持辦公區域的安靜,不在公共區域高聲喧嘩。需要在辦公區討論工作或案情的,盡可能壓低音量或者借用會議室、洽談室進行。 4.2 在辦公區域每天第一次相遇應相互問早、問好、打招呼。離開時,與辦公室里的成員道別。 4.3 工作時間內不應有較長時間的閑聊及私人電話。接打手機談論工作或案情時應避開其他人。 4.4 保持良好的坐姿、站姿及走路姿勢,坐站立時不抖動腿部。工作時間或開會時,姿態端正,不得做與工作、會議無關的事。 4.5 在對外交往中,要言語得體、舉止端莊、不卑不亢。 4.6 不得在公共場所扎堆聊天、勾肩搭背。 4.7 遇他人談話時不得從中間穿過,不得已需要穿過時要說聲“對不起,我借過一下”。 4.8 任何時候都應尊重他人的時間和勞動,給他人以方便。 4.9 內部之間提倡相互鼓勵、真誠贊美,相互學習、取長補短、踴躍答疑、共同進步。 4.10 微信交流:1)群聊:進群后改“我在本群的昵稱”為實名;工作群內不發與工作無關的信息,不拉人參加團購等商業活動,保持只談有用消息的交流習慣,不用表情及無效信息在群內刷屏。能私聊的,不群聊。需要讓群員都知道,又需重點讓某成員知道的,可在群內@該成員。2)私聊:應直接了當說事情,不使用“在嗎?”、“我可以問一個問題嗎?”等浪費時間的客套話,交流結束用一個“收到”或者一個相對應的表情結束本次聊天,讓對方知道你已收到他的最后一條有用信息。3)微信交流盡量以文字交流為主,以方便對方查看和檢索。 4.11 不在電梯等有他人在場的場所談論當事人案情以及內部事務。 4.12 不得窺探他人隱私,未經他人允許,不得翻閱使用他人檔案、文件、資料、賬本、私人電腦等。 4.13 工作時間不得在辦公室化妝、吃零食、嚼口香糖、檳榔、看影視節目、玩電子游戲等。 4.14 進出工作場所要腳步輕柔、進出房門要輕開輕關。 4.15 來賓進入辦公室時,要主動起立、熱情接待。 4.16 進他人辦公室要敲門,遇他人談話要回避。 4.17 相互握手時,應當由領導、長者、女士先伸手。 4.18 乘坐委托人駕駛的車輛,可征求委托人或年長者的意見后再入座,行車過程中不得在車上談論案情。如果是自駕車輛,委托人同車的,自己先系好安全帶,同時應當提醒副駕駛以及后排乘客系好安全帶,在高速公路行駛尤其要提醒全車乘員系好安全帶。 4.19 嚴禁在駕駛過程中使用手機接打電話、接發信息或有其他瀏覽手機的行為。 4.20 外出辦事應當自覺遵守交通法規。 4.21 應酬不得相互勸酒、拼酒、酗酒(含內部聚會、年會)。入席前應當謙讓,如無明顯的標識,正對著門或電視的位置通常是主座,由主人先入席,由主人或組織者安排后再入席。 4.22 保持簡單的人際關系。 1) 不相互借債,更不得因私人之間的債務關系引發矛盾或波及律所及其他同事。 2) 不相互借車,暫未購車成員若有用車需求,建議通過成熟的第三方平臺完成,租車自駕的,必須完善手續,買全保險,且該用車行為不涉及律所及其他同事責任。 3) 不論同性還是異性之間,不應有引起對方反感以及其他同事反感的語言或肢體行為。 4) 相互尊重私人空間和隱私。不得相互譏笑、取笑、取外號、拿對方弱點開玩笑等。 5) 不相互打聽收入情況(內部調研除外)。 6) 不相互發請帖。如遇成員本人結婚、本人或配偶生子、本人的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等變故的,可向律所報告,由言達律所統一安排。 7) 與國家工作人員保持正當的工作關系。禁止向國家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行賄,禁止宴請或誘導委托人宴請國家工作人員,禁止以各種方式變相搞利益輸送,“圍獵”司法人員。不得以“籌資、借款、借物、借車、贊助、收藏”等名義與國家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建立不正當關系。 8) 不論出于什么原因,禁止接受委托人除律師費以外的酬金或者宴請。 9) 不得與委托人、工作聯系人建立有可能影響律師聲譽的關系。 5 出庭前活動 5.1 咨詢接待: 1) 目光應當溫和地平視停留在對方下頜以上,眼睛至唇部范圍,不看對方下頜部以下部位,如看對方項鏈、戒指、飾物、手機等,不得有掃視對方等令對方不安的肢體語言,不得以貌取人。 2) 對方陳述時,要用“點頭”、“嗯”等方式表示你正在認真傾聽,如果沒有聽清而必須打斷對方時,要先說:“對不起,我要打斷您一下”,“對不起,關于**問題,是不是這個意思?”等等。 3) 遇到必須上網查詢的內容,要先說:“請稍等,我查一下相關內容”,再去看手機或電腦(不要讓對方會誤認為你在處理其他事務),還可以將查出的內容供對方查看(手機、電腦屏均可)。 4) 如果不是案件必須,應做到五不問:一不問收入;二不問年齡;三不問婚姻家庭;四不問健康;五不問個人經歷等隱私性問題。 5) 對自己不熟悉的領域以及近親屬的案件,應推薦或邀請對口專業的律師接待咨詢或者辦理案件。 6) 積極報名參加社區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律師等公益項目,在參加公益法律咨詢活動中要盡職盡責。 7) 對在律所營業過程中遇到的一時難以支付律師費的困難群體、在校學生等,要告知其取得法律援助的途徑(全市各社區每周四有社區值班律師、各區司法局法援中心、12348熱線等)。 5.2 律師接案應當有所選擇,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對以下幾種當事人須警惕: 1) 無委托律師誠意,想騙取免費法律咨詢的。 2) 打官司不想花錢,未經收費咨詢流程就提出贏了官司再交錢的。 3) 自己不想承擔任何風險,將所有風險強加給律師,不愿意簽訂《風險告知書》的。 4) 偽造證據,虛構事實,利用虛假訴訟以謀取非法利益的。 5) 閃爍其詞,回避律師的提問,向律師隱瞞真實案情的。 6) 品德低劣,無情無義,想利用律師服務逃避法律責任與道德義務的。 7) 尖酸刻薄,睚眥必報,懷有報復個人或社會之心的。 8) 高高在上,自以為是,對律師指手劃腳,頤指氣使的。 9) 過于斤斤計較,在洽談委托時反復討價還價的。 10) 可能或者已經采取網絡發表不當評論、攻擊、詆毀社會,惡意炒作案件或者采用圍堵國家機關、鬧訪等不正當維權方式的。 11) 反復打聽律師是否具備社會資源或者要求律師以行賄的方式辦理案件的。 12) 以托帶非法口信為目的或者約定刑種、刑期等違法方式委托刑事辯護律師的。 13) 自稱有認識的公檢法離任人員,可充當“司法掮客”的。 14) 原為某公司法律顧問,但已經發現該公司業務涉嫌犯罪的。 15) 一心只想打官司,完全不顧及訴訟成本的。 16) 完全不敢面對對方,有向律師轉嫁人身傷害危險的。 17) 自以為可以駕馭案件進展,將律師僅僅當作工具使用的。 18) 未羅列但有可能給律師、律所造成不良影響或人身安全隱患的其他情形。 5.3 決定接受委托時,應全面審核委托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和事實,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見,明確告知委托人在案件代理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5.4 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虛假訴訟的建議,嚴格審核委托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的“三性”;合同簽訂后發現委托人有虛假訴訟情況的,應及時解除委托合同。 5.5 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時,應詳盡向委托人說明代理程序以及授權的類型的含義,在合同中明確代理的程序和具體的授權的類型。 委托合同需要委托人本人簽字,如委托人不具備書寫能力的,可由他人代簽,并在委托代理合同、授權委托書上注明委托人與代簽人的關系,本人摁手印確認。 通過網絡宣傳廣告接洽案件業務時,商談案件、簽訂合同、辦理案件的律師為同一人,純營銷人員不能單獨簽訂合同。 5.6 不能過度低于律所公示的標準收費,及時開具律師費發票和訴訟費收據。約定風險代理收費的,應注意可風險代理案件的類型以及代理費比例的約定的限制。 5.7 因案情需要收取證據原件的,應當雙簽《證明收據清單》,明確說明收取了哪些原件。代理結束時,做好證據原件的去向說明或者辦理歸還手續。 5.8 代理刑事案件時,應嚴格審查委托人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間的關系;代理合同應明確代理的刑事案件的階段、程序以及會見次數。首次辦理刑事案件的,認真閱讀律所常用文書模板中的《辦理刑事案件服務流程及注意事項》,建議找一位有刑案經驗的律師合辦。 5.9 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間、時效以及與委托人約定的時間辦理委托事項,尤其是開庭時間、上訴期限、保全期限等時間節點。 5.10 在為委托人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時,嚴格按照約定的服務內容、期間、質量完成服務。 5.11 在辦理如信用卡業務催收、小額貸款催收等批量性案件時,應當審核委托人的相關資質、代理事項的合法性及對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 禁止發送帶有人身威脅性質的律師函,禁止短信轟炸、頻繁致電等有可能觸及暴力催收的辦理方式,禁止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與對方當事人聯系。 5.12 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6 出庭活動 6.1 著裝: 1) 律師出席下列案件的開庭審理活動,應當著律師袍:1)辦理刑事案件;2)有新聞媒體現場攝影攝像的;3)有示范或者觀摩安排的;4)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2) 律師出席其他案件的法庭或者仲裁庭審理活動,應當著律師袍或者職業套裝。 6.2 儀容:律師在庭審期間應當坐姿端正、儀態莊重、精神飽滿、精力集中、全神貫注、目不斜視、威嚴正聽;不得酒后出庭、不得打瞌睡、不得滿不在乎、不得傲慢無禮;不得翻看與庭審案件無關的報刊、書籍;不得接打手機、不得玩弄鋼筆或其他物品、不得無意識地轉筆、不得望著天花板或其他地方出神;未經審判長允許,不得隨意起立、走動;如果同庭正好碰到熟識的同行、同學等,不得上前寒暄,最多僅可行注目禮點頭致意;不得有其他影響庭審嚴肅性和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6.3 規范庭審用語 1) 庭審時應規范用語,尊重審判員、公訴人以及庭審參與人。庭審的發言,應做到以案件事實、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根據,避免產生歧義。 2) 說話:律師說話要低沉冷靜、從容不迫、不溫不火、不卑不亢、盡量壓低聲調、音量(以對方能清晰地聽到為原則),要稍稍放慢速度(以書記員的記錄速度為妥),表情自信且沉穩,不溫不火,不急不燥、有條有理,不得尖嗓、快語、氣勢洶洶、趾高氣昂、反唇相譏。律師不論在何場合,均不要輕易表態,凡事都要三思而后說、留有余地,不可心直口快,要善于聽取別人的意見,善于用他人的觀點來印證和豐富自己的想法。 3) 發言:律師出庭發表代理、質證、陳述等意見時,應當面向審判席或仲裁庭,并不得使用羞辱、譏諷、威脅對方當事人、代理人或者乞求、討好審判員、仲裁員的語言。發表刑事辯護意見時,應目視檢察官同時環視法官發言。如有委托人一同參加訴訟的,不應為了圖表現而滔滔不絕,應事先向委托人闡明開庭發言要點,避免言多必失。 4) 發問:律師出庭經審判長、仲裁員許可向對方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發問時,應當有修養、有禮貌,不得諷刺、挖苦、嘲弄,不得粗魯無禮,發問內容應提前充分準備,現場新增內容須謹慎。 5) 傾聽:律師出庭應當認真、耐心地聽取其他當事人、代理人、訴訟參與人的發言,不得隨意打斷,不得有不屑、厭煩或蔑視的表情。 6) 態度:態度誠懇親切,謙和文雅、溫和有禮;眼睛平視對方,不得反復轉動、挪動座椅、歪坐并斜視對方;仔細傾聽,不要貿然打斷對方的話題,心平氣和,注重說理,做到有理、有利、有節。 6.4 與己方委托人關系的處理 1) 對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項辦理情況的要求,應當及時給予答復。 2) 簽收相關的法律文書后應及時告知委托人;文書原件移交給委托人時,做好簽收記錄、簽收時間,或者保留郵寄信息。 3) 勿信委托人與律師拉近關系的言詞,不要接受委托人的禮品、禮金、微信紅包,嚴格按法律條款辦事,執行律所底限規范。 4) 訴狀、證據目錄等全部經當事人核對并留痕,由當事人簽印。 5) 必須要收取原件出庭的,要互簽收據或/及交還記錄。 6) 催當事人繳納訴訟費的,要盡早提醒且留痕跡(有對方表示收到、知悉的記錄),防止超期。 7) 對于重大疑難案件,除簽訂《風險告知書》外,還可形成接待記錄,由當事人核對簽字后歸檔。 8) 接案時,警惕虛假訴訟,從嚴把關,不完全相信當事人的表述,重證據。 9) 勸導委托人不要過分苛求結果,建立健康的維權心態,促成和解,化解危機,減少訴訟時間成本,避免訟累。 6.5 與對方當事人關系的處理 1) 可通過委托人側面了解對方當事人的個人品行和背景資料,是否有賭博、吸毒、酗酒、刑事犯罪、涉黑等情況(還可通過裁判文書網查詢),有針對性地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對策。 2) 開庭過程注意語言規范,對事不對人,不要得理不饒人,不要被委托人共情感染。 3) 遵守職業道德,不與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私下接觸,需要出面調解的,尊重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意見,不要代替甚至超越委托人與對方當事人交流。 4) 遇到對方當事人恐嚇及威脅,要沉著冷靜,不要正面爭吵、對立,更不得好勇斗狠,根據場景不同,向外界借力求助化解。 7 業務檔案 7.1 應建立業務檔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 7.2 由承辦律師按辦結一宗、交存一宗、一案一卷、一卷一號的原則進行。 7.3 立卷歸檔工作由承辦律師負責。兩個以上律師共同承辦同一案件的合并立卷,由主辦律師負責。 7.4 按《言達-【檔案卷宗】-封面含目錄》(見常用文書模板)中梳理的順序進行資料收集。 7.5 收集齊全后用三角形(斜口)檔案袋裝好(不用裝訂),放入檔案盒中。 7.6 隨卷歸檔的聲像檔案,應注明委托人的姓名、內容、檔案編號、錄制人、錄制時間等,逐盤登記造冊歸檔。 7.7 律師見證、重要法律意見書等重點內容存檔時間為20年,且置于保險柜存放。 7.8 終止委托的業務,承辦律師仍應按上述各類業務排列順序歸檔,將委托人要求終止委托的書面文字材料或承辦律師對終止委托原因的記錄、《解除合同協議書》等相關內容收入卷中。 7.9 檔案管理人員接收檔案時應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上述立卷規定要求的,應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辦理檔案接收手續。 7.10 完成上述事項后,交存檔案并通知風控部回訪委托人,填寫回訪記錄,無爭議,視為辦結。 7.11 完成上述事項后,財務人員方可將案件風險管控金發放給承辦律師。 7.12 律師辦理辭職、轉所前,須交存已辦結業務檔案。 7.13 以下幾類案件在委托人處存放審判文書,律所僅存放《法律服務合同》《保密協議》、收費發票底單等非涉密文件: 1) 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 2) 涉及委托人或公司個人隱私或商業機密的案件。 3) 委托人與律所簽訂的《保密協議》或《服務合同》中有指定存檔條款,要求自行存檔的其他案件。 8 重大、疑難案件研究討論、報備 8.1 重大、疑難案件由承辦律師直接發起案件研討會。 8.2 律所視情況將重大、疑難案件向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備。 8.3 案件需要本所其他專業律師參與研究討論的,其他專業律師均有義務配合。 8.4 律所可以組織律師集體討論,也可以聘請法學教授、法律專家進行討論。 8.5 涉及其他行業的專業問題時,可以委托該行業的有關專家就該專業問題做出必要的結論。 8.6 下列案件為應當提交討論的重大、疑難案件: 1) 案件任何一方委托人達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2) 已經引發群體性上訪的案件。 3) 涉及企業改制、兼并、拍賣、農村土地轉讓、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遷等群體性案件。 4) 涉及國家安全、邪教、人權問題的案件。 5) 擬接受國內外記者采訪的案件或已經被新聞媒體關注報道的各類案件。 6) 標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經濟案件。 7) 被告為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8) 涉黑涉惡刑事案件。 9) 擬進行無罪辯護的重大刑事案件。 10) 因執業或其他原因,本所律師被司法機關傳喚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案件。 11) 本所或本所律師因代理事由成為原告或被告的案件。 12) 其他有重大影響的各類案件。 8.7 案件研究討論在承辦律師提出后3日內進行,研究討論意見供承辦律師參考。 8.8 承辦律師可以將討論結果通報給委托人,并聽取委托人意見。 8.9 委托人不愿意接受討論意見堅持要求按照自己的意見辦理的,要再次告知其風險。 9 部分案件必須由合伙人主辦制度 9.1 關于《律師見證書》的辦理: 1) 不辦理可能帶有欺詐成分、非法集資性質、空殼企業或個人的律師見證、法律意見書業務。 2) 為藥品、保健品、護膚品、危險品等可能為律所帶來負面影響的企業、個人出具律師見證書、法律意見書的,應先報請主任審核通過后才能接案,主任視情況報請合伙人會議審核。 3) 出具《律師見證書》必須有合伙人參與辦理,《律師見證書》內容要報請主任決定。 9.2 關于《法律意見書》的辦理: 1) 出具資產上市等重大《法律意見書》的必須由合伙人主辦,且由兩人以上辦理,《法律意見書》內容由合伙人集體決定。需要由主任簽字審核的《法律意見書》業務(如資產上市的《法律意見書》),應先報請主任審核通過后才能接案,主任視情況報請合伙人會議審核。 2) 出具資產上市等重大《法律意見書》的,應當告知委托人:(1)盡職調查和法律意見書為分開收費。(2)盡職調查結束后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可能對委托人不利或者不能出具,但盡職調查部分的費用不能退還。 9.3 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見證書》,應交合辦律師復核并報請主任審批。 10 律師防騙、防欺詐 全體成員應高度警惕以律師為目標的詐騙團伙,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情形: 10.1 冒用主任等律所成員頭像,要求打款、借錢或者發號指令。 處理建議:立即在內部群發布提醒信息,提醒律所全體成員勿上當受騙。律所行政接到提醒后,再次發送群公告提醒。 10.2 名為邀請洽談法律顧問,實則借律師之名為其背書用以欺詐他人。 處理建議:洽談地點選在律所辦公區,如果必須上門洽談的,先對該司開展網上核查再決定是否前往,決定前往的由兩人同行、相互提醒,一旦發現問題及時撤離或報警。 10.3 以武警、部隊、消防之名邀請律師開展免費法律講座,設置連環陷阱,用以欺詐錢財或欺詐他人錢財。 處理建議:一律拒絕提供免費法律講座,先收費并簽訂講課合同再安排講座。 10.4 在餐廳請客洽談案件,順走高檔煙酒,被迫買單。 處理建議:一律拒絕免費的法律咨詢及以請客吃飯的方式提供法律咨詢。 10.5 以較低的價格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見證書等,實則設置了高額的索賠陷阱。 處理建議:接到出具法律意見書、見證書等高風險業務信息,應當先向主任報告,經查實服務真實、價格合理方可接案。 10.6 攜帶一大堆所謂的證據原件到律所洽談,突然打翻水杯故意打濕弄花證據字跡,就地索賠。 處理建議:1)當律師發現當事人取出的是證據原件時,應要求當事人先到行政處交納咨詢費、復印費,并在其交納咨詢費、復印好資料之后再審查。2)在監控覆蓋范圍內完成咨詢。3)發生疑似碰瓷詐騙立即報警并上報律師協會。 10.7 邀請律師在朋友圈、群內發布各種邀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免費的消費體驗、眾籌、打分等,用以套取注冊人信息或者實施欺詐、詐騙等行為。 處理建議:以律師身份注冊的微信、微博,朋友圈及群內發送消息要避免發送上述內容。 10.8 兜底條款:鑒于詐騙手段不斷翻新,請成員隨時保持清醒的頭腦,按“天上掉不下餡餅”的思維方式來思考問題,按“咨詢要收費,案件到律所談,由主任、合伙人會議決定” 的處理原則來處理存疑事項。 11 人員動態管理及安全防衛 11.1 保險 1) 律師應當辦理“五險”,其中:養老、工傷、失業“三險”為必須辦理。 2) 律師應當了解律師協會為律師辦理的各項險種,如:律師職業責任、重大疾病、意外傷害、猝死保障、附加疾病身故等保險條款,以當年度《會員福利手冊》為準(可在律所領取該手冊)。 11.2 專職律師外出辦案連續2個工作日以上不能回所的,應事前向行政報備,連續5個工作日以上不能回所的,需詳細報告承辦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同行人員狀況、行程安排狀況、辦案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和風險。 11.3 外出辦案期間應保持與所內聯系暢通,遇到執業權利遭受侵害或其他重大困難和風險應立即報告。 11.4 個人及家庭遇到困難,需律所提供幫助的,應及時報告,由主任召集其他合伙人商定處理事宜。 11.5 律所設置OA點名流程,定期進行點名,應當及時回復,未回復的,將由行政打電話核查去向和動態。 11.6 律師不要向當事人或其他人員泄漏自己的居所信息。發朋友圈時,不要定位居所地址,不要透露家人信息。 11.7 行政人員接到陌生電話被要求提供律師手機號的,應當要求對方留下手機號及事由,轉述給律師處理。 11.8 對于矛盾比較尖銳的案件,開庭完畢后,不要與對方當事人同時離開法院,也不要與對方當事人同乘一部電梯下樓。先簽筆錄的,要先于對方離開法院。后簽筆錄發覺對方沒有先行離去的,要引起高度警惕,向書記員或法官求助,帶自己從法官辦公區繞行或延后離開。如果發現對方仍然在法院大門口徘徊不肯離去的,要及時給朋友或律所撥打求助電話。 11.9 保管好財物、資料。如果攜帶的案件資料過多或是孤本、原件,要特別注意。 11.10 形成辦案團隊。平時形成團隊內討論案件的習慣,不要單打獨斗,遇忙相互替補,遇事相互照應。 12 注重律師公眾言行、宣傳適度 12.1 禁止妄議中央政策,在微博、微信等公開場合發表與中央精神相違背、丑化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 12.2 禁止接受境外資助,組織策劃敏感性事件,惡意煽動、策劃挑撥社會、民族矛盾。 12.3 禁止為反黨、反政府講座、論壇、報告會提供信息、財務和場地支持。 12.4 禁止唯利是圖、挑詞架訟,故意制造動亂和集體性事件。 12.5 禁止參加未經組織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12.6 禁止逃避社會責任,不履行法律援助義務,不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12.7 禁止在執業活動中不認真、不負責,為了招攬案件虛假承諾,夸大其詞,損害委托人的利益。 12.8 禁止未經過律所審核通過即以律師本人的名義(非代理人)直接投訴、控告國家機關、律師協會或其他社會團體組織。 12.9 在網絡平臺做自我宣傳時,應注意職業形象,禁止嘩眾取寵、禁止炒作案件。 13 依法納稅 13.1 律所實行內外“一套賬”制度,依法照章納稅。 13.2 依法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記賬規則記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規定。 13.3 律所賬戶不得為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代收、代轉等方式套現。 13.4 統一收取代理費和辦案費用,并給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13.5 律師應自覺繳納或配合律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3.6 律師因辦理案件或辦公需要而產生的費用發票應當真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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